首页 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二条 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二条 通信主管部门在调查案件时,对专门性问题,交由法定鉴定部门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应当提交公认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制作《鉴定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