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十九条 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十九条 通信主管部门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