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四条 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四条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检验或者鉴定; 依法不需要暂扣的物品,退还当事人; 依法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