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申请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申请代理机构管理办法(2000年) 发布机关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申请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行为,维护代理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申请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接受进口商品国外厂商或其代理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代理办理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 第三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对代理机构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第四条 代理机构须向国家检验检疫局申请注册登记,取得国家检验检疫局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后,方可从事与进口安全质量许可相关的代理业务(以下简称代理业务)。 第五条 取得《注册登记证书》的代理机构,应向经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负责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受理和审查工作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指定认证机构)提出代理业务申请,并接受其业务… 第六条 代理机构应当遵守《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所办理业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并对其代理业务人员的相关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代理机构的资格审定和注册登记 第七条 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八条 代理机构申办注册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第九条 代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程序: 第十条 《注册登记证书》自发证之日起三年内有效。到期后如要延期,代理机构需在期满前三个月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供本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三章 代理业务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在办理代理业务时,应按《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的业务员在申请办理代理业务时,还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应按国家检验检疫局及其指定认证机构的要求,协助与委托人联系,提供有关委托人及代理业务所需的文件、资料、样品等。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不得从事所代理业务的样品检测、工厂审查等工作。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应建立代理业务账册和有关营业记录,真实、正确、完整地记录其办理代理业务中的所有活动,并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整保留代理业务中的各种单证、票据、函电等。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对代理中所获取的资料应予以保密。 第十七条 代理机构应接受国家检验检疫局对其业务记录的核查,并配合国家检验检疫局对代理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检验检疫局每年定期对获准注册登记的代理机构名录进行公告。 第十九条 国家检验检疫局对代理机构实行年审制度。代理机构应在每年3月31日以前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审报告书》及《注册登记证书》,办理年审。 第二十条 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其6个月的代理业务: 第二十一条 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消其从事代理业务的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