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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申请代理机构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代理业务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在办理代理业务时,应按《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的业务员在申请办理代理业务时,还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应按国家检验检疫局及其指定认证机构的要求,协助与委托人联系,提供有关委托人及代理业务所需的文件、资料、样品等。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不得从事所代理业务的样品检测、工厂审查等工作。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应建立代理业务账册和有关营业记录,真实、正确、完整地记录其办理代理业务中的所有活动,并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整保留代理业务中的各种单证、票据、函电等。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对代理中所获取的资料应予以保密。 第十七条 代理机构应接受国家检验检疫局对其业务记录的核查,并配合国家检验检疫局对代理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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