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申请代理机构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章 代理机构的资格审定和注册登记 第十条 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申请代理机构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条 第二章 代理机构的资格审定和注册登记 第十条 《注册登记证书》自发证之日起三年内有效。到期后如要延期,代理机构需在期满前三个月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供本办法第八条所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