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申请代理机构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章 代理业务 第十三条 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申请代理机构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代理业务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应按国家检验检疫局及其指定认证机构的要求,协助与委托人联系,提供有关委托人及代理业务所需的文件、资料、样品等。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