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申请代理机构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消其从事代理业务的资格:
违规情节严重,暂停其六个月代理权不足以处罚的;
已不具备注册登记条件的;
年审不合格的;
采用不将指定认证机构出具的申请费用或购买标志费用等发票交给委托人等手段,虚报费用,获取不当利益,或有其他欺诈行为的;
拒绝接受国家检验检疫局的核查,或者对国家检验检疫局调查和处理代理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予配合的;
注册登记后,连续两年未开展代理业务的。
违规情节严重,暂停其六个月代理权不足以处罚的;
已不具备注册登记条件的;
年审不合格的;
采用不将指定认证机构出具的申请费用或购买标志费用等发票交给委托人等手段,虚报费用,获取不当利益,或有其他欺诈行为的;
拒绝接受国家检验检疫局的核查,或者对国家检验检疫局调查和处理代理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予配合的;
注册登记后,连续两年未开展代理业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