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申请代理机构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其6个月的代理业务:

因管理不严,给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实施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轻微的;

未经国家检验检疫局同意,延迟参加年审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审的;

未按要求建立账册和经营记录,或未能完整保留有关单证、票据、函电的;

其他因违反《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需暂停代理业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