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申请代理机构管理办法(2000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申请代理机构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检验检疫局对代理机构实行年审制度。代理机构应在每年3月31日以前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审报告书》及《注册登记证书》,办理年审。 《年审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年代理业务量及业务情况分析,代理差错及其原因,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及自我评估,经营管理等情况。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