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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申请代理机构管理办法(200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检验检疫局每年定期对获准注册登记的代理机构名录进行公告。 第十九条 国家检验检疫局对代理机构实行年审制度。代理机构应在每年3月31日以前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审报告书》及《注册登记证书》,办理年审。 第二十条 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其6个月的代理业务: 第二十一条 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撤消其从事代理业务的资格: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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