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83年)

发布机关 国际条约
效力 现行有效
(国际商会第400号出版物)
前言 (1) 向第三者(即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或支付或承兑受益人开立的汇票,或 (2) 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支付、承兑或议付该汇票。 (1) 可撤销的,或者是 (2) 不可撤销的。 (1) 对可撤销信用证项下办理即期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分行或其他银行,在其收到修改或取消通知以前,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所进行的任何付款、承兑或议付,予以偿付。 (2) 对可撤销信用证项下办理迟期付款的分行或其他销行,在其收到修改或取消通知以前,已经接受了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者,予以偿付。 (1) 如系即期付款信用证--则进行付款或保证该款的照付; (2) 如系迟期付款信用证--则于根据信用证所确定的日期,进行付款或保证该款的照付; (3) 如系承兑信用证--如信用证规定以开证行为付款人,则承兑受益人开立的汇票;如信用证规定汇票开证申请人或其他人为付款人,则负责该汇票的承兑及到期付款; (4) 如系议付信用证--则应照付受益人开立的开证申请人或信用规定的开证行以外其他人为付款人的即期或远期汇票,并对出票人及/或善意持有人无追无索权;或规定由另一银行议付… (1) 如系即期付款信用证--则进行付款或保证该款的照付; (2) 如系迟期付款信用证--则于根据信用证规定所确定的日期,进行付款或保证该款的照付; (3) 如系承兑信用证--如信用证规定以保兑行为付款人,承兑受益人开立的汇票;如信用证规定以开证申请人或其他人为付款人,则负责该汇票的承兑及到期付款; (4) 如系议付信用证--则议付受益人开立的以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或信用证规定的保兑行以外其他人为付款人的即期或远期汇票,并对出票人及/或善意持有人无追索权。 (1) 影印; (2) 自动或电脑处理; (3) 复写。 (1) 表面上看来系由各具名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所出具,及 (2) 分别情况注明货物的发运或接受监管或已装船,及 (3) 如签给发货人的正本超过一份,则包括全套正本,及 (4) 符合信用证一切其他条款者。 (1) 注有诸如“联合运输提单”、“联合运输单据或港至港提单”标题或类似意图和效力的标题或标题组合者,及/或 (2) 注明某些或全部货运条件参阅运输单据本身以外另一来源或单据者(简式/背面空白的运输单据),及/或 (3) 注明接受监管地点不同于装货港,及/或最后目的地不同于卸货港者,及/或 (4) 述及货装集装箱或托盘之类者,及/或 (5) 在有关船只或其他运输工具及/或卸货港项下,注有“预期”字样或类似保留条件者。 (1) 注明以租船合约为准者,及/或 (2) 注明载运船只仅以帆为动力者。 (1) 表面上看来系由具名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及 (2) 注明货物已装上或已装运于指名船只,及 (3) 如签给发货人的正本超过一份,则包括全套正本,及 (4) 符合信用证一切其他条款者。 (1) 注有诸如“联合运输提单”、“联合运输单据”、“联合运输提单或港至港提单”标题或类似意图和效力的标题或标题组合者,及/或 (2) 注明某些或全部货运条件参阅运输单据本身以外另一来源或单据者(简式/背面空白的运输单据),及/或 (3) 注明接受接管地点不同于装货港,及/或最后目的地不同于卸货港者,及/或 (4) 述及货物装于集装箱或托盘之类者。 (1) 注明以租船合约为准者,及/或 (2) 注明载运船只仅以帆为动力者,及/或 (3) 在船只及/或装货港项下注有“预期”或类似保留条件者,除非单据上按照第27条(B)节加有已装船批准注并表明实际装货港,及/或在卸货港项下注有“预期”或类似保留条件… (4) 电运输行出具者,但单据上表明运输行作为承运人或某承运人的代理人出具者除外。 (1) 印就承运人有权转运条款者,或 (2) 当信用证规定接受联合运输单据或指明货运由不同类型运输方式包括海运自接受监管地至最后目的地时,注明或表明转运将发生或可能发生者,但同一运输单据须包括全程运输,或 (3) 注明或表明货物装于集装箱、拖车、驳船及类似容器中,并将在原集装箱、拖车、驳船及类似容器中,由接受监管地运至最后目的地,并以同一运输单据包括全程运输者,或 (4) 注明或表明收货地及/或最后目的地为在装货港及/或目的港的或附属于该港口的“集装箱货物集散站”或“集装箱场地”者。 (1) 如系证明货物发运或接受监管或除航空以外的运输方式的收妥待运的运输单据--运输单据上表明的出单日期或收到戳记日期,两者中之较迟者。 (2) 如系证明航空运输的运输单据--运输单据表明的出单日期,或者,如信用证规定运输单据必须表明实际飞行日期日,则为运输单据上表明的实际飞行日期。 (3) 如系证明已装指名船只的运输单据--运输单据的出单日期,或者,如系根据第27条(B)节加注已装船批注时,则为该批注日期。 (4) 如适用第44条(B)节时,则为最迟出具的运输单据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