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83年) (3)
(3) 复写。
但该单据须注明为正本,必要时在表面上加以证实。
第23条
当信用证要求除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商业发票以外的单据时,信用证应规定 该单据的出单人及其措辞或项目内容。倘信用证无此规定,如提交的单据的内容能 说明单据中述及的货物及/或服务与提交的商业发票上所述有关联或当信用证不要 求商业发票时,与信用证中所述的货物及/或服务有关联,则银行将予接受。
第24条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出单日期早于信用证开证日期的单据,但该 项单据须在信用证和本条文规定的时限之内提交。
D1 运输单据(表明已装船或发运或接受监管的单据)
第25条
除非信用证要求海运提单(远洋提单或包括海运的提单)或邮局收据或邮寄证 明作为运输单据:
A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下列运输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