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83年) (2)
(2) 不可撤销的。
B 因此,一切信用证均应明确表示是可撤销的或是不可撤销的。
C 如无该项表示,信用证应视作是可撤销的。
第8条
信用证可经由另一银行(即通知行)通知受益人,而通知行毋须承担责任。但 该行应合理谨慎地核验通知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
第9条
A 可撤销信用证可以由开证行随时修改或取消,而不须事先通知受益人。
B 但开证行有义务:
B 因此,一切信用证均应明确表示是可撤销的或是不可撤销的。
C 如无该项表示,信用证应视作是可撤销的。
第8条
信用证可经由另一银行(即通知行)通知受益人,而通知行毋须承担责任。但 该行应合理谨慎地核验通知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
第9条
A 可撤销信用证可以由开证行随时修改或取消,而不须事先通知受益人。
B 但开证行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