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83年) (1)

(1) 对可撤销信用证项下办理即期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分行或其他银行,在其收到修改或取消通知以前,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所进行的任何付款、承兑或议付,予以偿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