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83年) (2)

(2) 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支付、承兑或议付该汇票。

第3条

信用证按其性质是独立于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之外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含有 关于该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完全无关,并不受其约束。

第4条

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 及/或其他行为。

第5条

开立信用证的指示、信用证本身、修改信用证的指示以及修改书本身,必须完 整和明确。

为了防止混乱和误解,银行应劝阻在信用证或其任何修改中加列过多细节的企 图。

第6条

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所存在的 契约关系。

B.信用证的形式和通知

第7条

A 信用证可以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