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83年) (4)
(4) 电运输行出具者,但单据上表明运输行作为承运人或某承运人的代理人出具者除外。
第27条
A 除非信用证明确要求已装船的运输单据,或除非不符合信用证其他条款或 不符合第26条规定,银行将接受表明货物已接受监管或收妥待运的运输单据。
B 为证明已装上或已装运于指名船只,可以采用注明已装上或已装运于指名 船只的运输单据,也可从在“收妥待运”的运输单据上加批已装上或已装运于指名 船只并经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章或简签及加注日期,此批注之日期即作为已装上或 已装运于指名船只的日期。
第28条
A 如系海运或多种类型运输中包括海运,除非信用证特别授权外,银行将拒 受注明货物装于舱面的运输单据。
B 银行将不拒受带有货物可装舱面条文但未特别注明货物已装舱面或将装舱 面的运输单据。
第29条
A 就本条文而言,转运意指从装货港或发运地或接受监管地至卸货港或目的 地货运过程中,从一种运输工具或船只至另一种相同类型运输工具或船只,或由一 种类型运输方式至另一种不同类型运输方式的转移和再装。
B 除非信用证条款规定禁止转运,银行接受表明货将转运的运输单据,但同 一运输单据须包括全程运输。
C 即使信用证条款规定禁止转动,银行也将接受下述运输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