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83年) (4)

(4) 注明或表明收货地及/或最后目的地为在装货港及/或目的港的或附属于该港口的“集装箱货物集散站”或“集装箱场地”者。

第30条

如信用证规定货物邮寄,并要求提交邮局收据或邮寄证明,银行将接受看来是 由信用证规定的货物寄发地盖戳或以其他方式证实并注有日期的邮局收据或寄证明 。

第31条

A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外,或与信用证项下提交的任何单据不一致,银行将 接受注明运费或运输费用(以下称运费)待付的运输单据。

B 如信用证规定运输单据必须表明运费已付或预付,银行将接受以图章或其 他方式清楚表明运费已付或预付词语的或以其他方法表明运费付讫的运输单据。

C “运费可预付”或“运费将预付”或类似词语如出现在运输单据上,将不 能接受作为构成运费已付的证据。

D 银行将接受以图章或其他方式批注运费以外的附加费用,诸如有关装卸或 类似活动所引起的费用或支付的运输单据,除非信用证条款明确不准有该类批注。

第32条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外,银行将接受其表面上注有诸如“发货人装载或计数” 或“内容据发货人报称”条款或类似词语的运输单据。

第33条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外,银行将接受表明以开证受益人以外第三者作为发货人 的运输单据。

第34条

A 清洁运输单据,是指货运单据上并无明显地声明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的

附加条文或批注者。

B 银行对有该类附加条文或批注的运输单据,除信用证明确规定可接受外, 当拒决接受。

C 信用证要求运输单据注明“清洁已装船”时,如运输单据符合本条及第2 7条(B)的要求,则银行将认为信用证的要求已经符合。

D2 保险单据

第35条

A 保险单据必须符合信用证规定,必须由保险公司或保险商或其代理人开立 及/或签署。

B 除非信用证特别授权外,保险经纪人开立的暂保单将不予接受。

第36条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或除非保险单据表明保险责任最迟于装船或发运或接受 监管之日起生效外,银行将拒受出单日期迟于运输单据所列的货物装船或发运或接 受监管日期的保险单据。

第37条

A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外,保险单据必须以信用证同样货币表示。

B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外,保险单据必须表明投保最低金额应为货物的C. I.F或C.I.P“运费、保险费付至(目的地指定地点)”金额加百分之十。 但如银行从单据表面上无法确定该金额时,可接受根据信用证要求付款、承兑或议 付的金额或商业发票金额两者中之较高者,作为投保最低金额。

第38条

A 信用证应规定所需保险的类别以及应投保的附加险别。不应使用诸如“通 常险别”或“惯常险别”一类含意不明的词语。如遇使用这类词语时,银行将按照 所提交的保险单据予以接受,而不负任何险别漏保之责。

B 信用证如无明确规定,银行将按照所提交的保险单据予以接受,而不负任 何险别漏保之责。

第39条

当信用证规定“投保一切险”时,如保险单据包括有任何“一切险”批注或条 款,不论有否“一切险”标题,甚至注明不包括某些险别、银行也将接受,而不负 任何险别漏保之责。

第40条

除非信用证明确保险必须不计免赔率外,银行将接受表明有免赔率或免赔额的 保险单据。

D3商业发票

第41条

A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外,商业发票必须作成开证申请人抬头。

B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外,银行可拒受其金额超过信用证允许金额的商业发 票。但如根据信用证被授权付款、承担迟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接受了该 发票,只要其付款、承担迟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金额未超过信用允许的金额 ,该银行的决定将对各有关方面均具有约束力。

C 商业发票中货物的描述必须符合信用证中的描述。在一切其他单据中,货 物描述可使用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中货物的描述有抵触。

D4 其它单据

第42条

在海运以外的货运情况下,如信用证要求证明重量时,除非信用证明确规定该 重量证明必须是独立单据,银行将接受看来系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运输单据上加 注的重量戳印或声明。

E 其他规定数量与金额

第43条

A 凡“约”、“大约”或类似意义的词语用于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所列的数 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对有关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B 除非信用证规定所列的货物数量不得增减,在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 的条件下,即使不准分批装运,货物数量亦允许有5%的伸缩。但信用证规定货物 数量按包装单位或个体计数时,此项伸缩则不适用。分批支款及/或装运

第44条

A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外,允许分批支款及/或装运。

B 海运或多种类型运输方式而包括海运时,同一船只,同一航次的多次装运 ,即使注明已装船的运输单据上载有不同的出单日期及/或表明不同的装船港口, 亦不作为分批装运论。

C 货经邮寄时,如多份邮局收据或邮寄证明看来系由信用证规定的发货地并 于同一日期盖戳或其他方式证实者,不作为分批装运。

D 本条(B)和(C)节以外的运输方式,如多份运输单据由同一承运人或 其代理人出具、表明同一出单日期、同一货物发运地或接受监管地和同一目的地者 ,不作为分批装运论。分期支款及/或装运

第45条

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期内分期支款及/或装运,并任何一期未按期支款及 /或装运时,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外,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到期日 和效单

第46条

A 一切信用证均须规定一个交单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到期日。

B 除第48条(A)节情况下,单据必须于到期日或到期日以前提交。

C 如开证行规定信用证有效期为“一个月”、“六个月”或类似情况,但未 列明从何时起算时,开证行的开证日期将被认为是起算日。银行应劝阻此种表明信 用证到期日的做法。

第47条

A 除交单到期日以外,每个要求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还应规定一个运输单 据出单日期后必须交单付款、承兑或议付的特定限期。如未规定该限期,银行将拒 受迟于运输单据出单日期二十一天后提交的单据,但无论如何,单据也不得迟于信 用证到期日提交。

B 就本条文而言,运输单据的出单日期将被认为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