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83年) (4)

(4) 如系议付信用证--则应照付受益人开立的开证申请人或信用规定的开证行以外其他人为付款人的即期或远期汇票,并对出票人及/或善意持有人无追无索权;或规定由另一银行议付,如该行不予议付,则仍负责付款如上。

B 当开证行授权或要求另一银行保兑其不可撤销信用证,而后者已照加保兑 ,在提交了规定的单据并符合了信用证条款时,该保兑亦构成该银行(即保兑行) 在开证行承诺以外一项确定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