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

发布机关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广播电视机构赴国外租、买广播电视频道(率)、时段和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以下简称租买频道和设台)的工作,扩大我国广播电视节目在国外的播出和覆盖… 第二条 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应符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制定的布局和结构规划,应遵循“中央为主,地方为辅”的原则。中央和地方广播电视机构应发挥各自优势,加强在节目、技术和…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审批全国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区省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可申请从事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业务。 第五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直属单位从事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须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提出申请,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第六条 申请从事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须提交以下文件: 第七条 广播电视机构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可以采取独资或与国内外其他机构合资、合作的形式。 第八条 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广播电视机构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项目业务运营的监督管理。跨省(区、市)合作项目,由各相关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协商后,指定或成立… 第九条 经批准的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项目,如需更换合作对象、更改频道(率)与时段、大规模改换或重组节目,应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条 以租买频道和设台的方式在国外播出的节目须符合对外宣传的需要,具有针对性。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第十一条 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应遵循“以我为主、对我有利”的原则,优先转播和使用中国广播电视节目。租买的频道、频率、时段和所设台播出的节目中,中国广播电视节目须占主要比… 第十二条 赴国外租买的频道和设立的台在国内的接收,按照国家有关境外卫星电视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其予以警告,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予以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 第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从事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业务的,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规定重新办理手续。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2年3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