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 第九条 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经批准的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项目,如需更换合作对象、更改频道(率)与时段、大规模改换或重组节目,应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