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 第十四条 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从事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业务的,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本规定重新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