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监察办法(2016年)

发布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节能监察行为,提升节能监察效能,提高全社会能源利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节能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监察,是指依法开展节能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节能监察机构)对能源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以下简称被监察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 第三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节能监察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 第四条 节能监察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节能监察机构职责

第五条 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机构的节能监察任务分工,由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第六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开展下列工作: 第七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取证仪器和装备,具有从事节能监察所需的现场检测取证和合理用能评估等能力。 第八条 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并具备开展节能监察工作需要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九条 实施节能监察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 第十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保密制度,保守被监察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三章 节能监察实施

第十一条 节能监察机构依照授权或者委托,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节能监察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编制节能监察计划并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实施。 第十三条 节能监察分为书面监察和现场监察。 第十四条 实施书面监察时,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书面通知要求如实报送材料。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被监察单位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节能法律、法规、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实施现场监察: 第十六条 现场监察应当有2名以上节能监察人员在场,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告知被监察单位实施节能监察的依据、内容、要求和方法,并制作现场监察笔录,必要时还应当制作询问笔… 第十七条 实施现场监察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第十八条 被监察单位有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行为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第十九条 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限期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节能监察机构应当进行跟踪检查并督促落实。 第二十条 节能监察机构在同一年度内对被监察单位的同一监察内容不得重复监察。但确认被监察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处理举报投诉和由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组织的抽查除外。 第二十一条 节能监察人员与被监察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监察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建立节能监察情况公布制度。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违反节能法律、法规和标准的企业名单、整改期限、措施要求等节能监察结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监察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实施节能监察。 第二十四条 被监察单位在整改期限届满后,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由节能监察机构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记录。被监察单位仍有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 第二十五条 节能监察机构实施节能监察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被监察单位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监察机构的机构或者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投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