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监察办法(201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实施现场监察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等;
查阅、复制或者摘录与节能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账目等资料;
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有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对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能源利用状况等进行监测和分析评价;
责令被监察单位停止明显违法违规用能行为;
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进入有关场所进行勘察、采样、拍照、录音、录像、制作笔录等;
查阅、复制或者摘录与节能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账目等资料;
约见、询问有关人员,要求说明有关事项、提供相关材料;
对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能源利用状况等进行监测和分析评价;
责令被监察单位停止明显违法违规用能行为;
节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