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监察办法(201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被监察单位有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行为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被监察单位有不合理用能行为,但尚未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下达节能监察建议书,提出节能建议或者节能措施。
节能监察机构在作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前,应当充分听取被监察单位的意见,对被监察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被监察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节能监察机构应当采纳。
限期整改通知书或者节能监察建议书应当在对本单位的节能监察活动结束后15日内送达被监察单位。
被监察单位对限期整改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