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监察办法(2016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节能监察机构实施节能监察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被监察单位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监察机构的机构或者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投诉。

节能监察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机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泄露被监察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谋取利益的;

实施节能监察时向被监察单位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

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