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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监察办法(201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监察单位应当配合节能监察人员依法实施节能监察。 第二十四条 被监察单位在整改期限届满后,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由节能监察机构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记录。被监察单位仍有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 第二十五条 节能监察机构实施节能监察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被监察单位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监察机构的机构或者上一级节能监察机构投诉。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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