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节能监察办法(2016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节能监察办法(2016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监察单位在整改期限届满后,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由节能监察机构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记录。被监察单位仍有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的用能行为的,由节能监察机构将有关线索转交有处罚权的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