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监察办法(201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实施书面监察时,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书面通知要求如实报送材料。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被监察单位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节能标准等情况进行审查。

被监察单位所报材料信息不完整的,节能监察机构可以要求被监察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补充完善所用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