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节能监察办法(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节能监察办法(2016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节能监察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察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