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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监察办法(201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节能监察机构职责

第五条 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机构的节能监察任务分工,由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第六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开展下列工作: 第七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取证仪器和装备,具有从事节能监察所需的现场检测取证和合理用能评估等能力。 第八条 节能监察人员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并具备开展节能监察工作需要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九条 实施节能监察不得向被监察单位收取费用。 第十条 节能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保密制度,保守被监察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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