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2022年) 3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2022年) 3 3 调查取证 承办人员应当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主动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3.1 调查措施 3.1.1 一般调查措施 (1) 下达《接受调查通知书》,要求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就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 (2) 询问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和复印相关材料; (3)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4) 根据需要可以对有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5) 对涉嫌自然资源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调查期间暂停办理与该违法案件相关的审批、登记等手续; (6) 责令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7) 查封、扣押与涉嫌测绘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地图产品等; (8) 责令停止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当事人不停止的,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查封施工现场; (9) 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3.1.2 调查遇阻措施 (1) 商请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在基层组织协助调查; (2) 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3) 提请公安、检察、监察等相关部门协助; (4) 其他措施。 3.2 调查实施与证据收集 3.2.1 调查前期准备 (1) 研究确定调查的主要内容、方法、步骤及拟收集的证据清单等; (2) 收集内业资料; (3) 准备调查装备、设备; (4) 准备其他材料。 3.2.2 证据种类 (1) 书证; (2) 物证; (3) 视听资料; (4) 电子数据; (5) 证人证言; (6) 当事人的陈述; (7) 询问笔录; (8) 现场勘验笔录; (9) 认定意见、鉴定意见; (10) 其他。 3.2.3 证据范围 3.2.3.1 土地违法案件证据范围 (1) 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2) 询问笔录; (3) 地类及权属证明材料; (4) 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等; (5) 现场勘验材料,包括现场勘验笔录、勘测定界图、勘测报告等; (6) 违法地块现状材料,包括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 (7) 土地来源材料,包括预审、先行用地、临时用地、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供地等相关审批材料、设施农用地备案材料、土地取得协议或者合同、骗取批准的证明材料等; (8) 项目立项、规划、环评、建设等审批材料; (9) 破坏耕地等农用地涉嫌犯罪的相关认定意见、鉴定意见材料; (10) 违法转让的证明材料,包括转让协议、实际交付价款凭证、土地已实际交付证明材料、违法所得认定材料; (11) 违法批地的证明材料,包括批准用地的文件、协议、会议纪要、记录等; (12) 需要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3.2.3.2 矿产违法案件证据范围 (1) 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2) 询问笔录; (3) 勘查、开采等审批登记相关材料; (4) 证明矿产品种类、开采量、价格等的材料; (5) 违法所得证据及认定材料,包括生产记录、销售凭据等; (6) 违法勘查、开采等证明材料,包括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 (7) 违法转让(出租、承包)矿产资源、矿业权的证明材料,包括协议、转让价款凭证、往来账目等; (8) 违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涉嫌犯罪的相关认定意见、鉴定意见; (9) 需要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3.2.3.3 测绘地理信息违法案件证据范围 (1) 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2) 询问笔录; (3) 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相关行政许可或者审批等材料; (4) 现场勘验材料,包括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相关数据、视听资料等; (5) 相关项目、人员用工等合同或者协议性文件材料; (6) 相关交易凭据、账簿、登记台账及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7) 测绘资料、成果、地图、附着地图图形物品、图件和电子数据等材料; (8) 测绘相关设施、设备、工具、原材料等; (9) 弄虚作假、伪造、欺骗、冒用、以其他人名义执业等材料; (10) 相关审查意见、检验或者检测报告以及专家结论等材料; (11) 需要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3.2.3.4 国土空间规划违法案件证据范围 (1) 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2) 询问笔录; (3) 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4) 项目立项、土地、规划、环评、建设等审批材料; (5) 现场勘验材料,包括现场勘验笔录、勘测定界图、勘测报告等; (6) 违法项目现状材料,包括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设计文本、施工图纸、竣工测量报告等; (7)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等级许可文件及项目承揽合同、编制成果等; (8) 规划审批部门关于项目规划情况的认定意见材料; (9) 项目施工合同、建设工程造价认定意见材料; (10) 违法收入证明材料; (11) 违法审批的证明材料,包括规划审批的文件、协议、会议纪要、记录等; (12) 需要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3.2.4 证据要求 3.2.4.1 书证、物证 3.2.4.2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 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 (2) 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录,记录案由、对象、内容,收集的时间、地点、方法、过程,并附清单,注明类别、文件格式等,由承办人员和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持有人(… (3) 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3.2.4.3 证人证言 (1) 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2) 有与案件相关的事实; (3) 有证人签名,证人不能签名的,应当按手印或者盖章; (4) 注明出具日期; (5) 附有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3.2.4.4 当事人的陈述 3.2.4.5 询问笔录 (1) 询问开始时,承办人员应当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核实被询问人身份,并告知被询问人诚实作证和配合调查的法律义务,隐瞒事实、作伪证的法律责任以及申请承办人员回避的权… (2) 案件相关事实包括:时间、地点、原貌与现状、地类、面积、权属、矿种、采出量、违法所得、实施主体、实施目的、实施过程、后果、相关手续办理情况、其他单位或者部门处理情… 3.2.4.6 现场勘验笔录 3.2.4.7 认定意见、鉴定意见 3.2.5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1) 采取记录、复制、复印、拍照、录像等方式收集证据; (2) 送交具有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鉴定、认定等; (3) 违法事实不成立的,解除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4) 其他应当作出的决定。 3.3 行政强制措施 3.3.1 一般规定 3.3.2 审查决定 3.3.3 强制措施处理 3.4 调查中止 3.5 调查终止 (1) 调查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2) 违法行为已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的; (3) 不属本部门管辖,需要向其他部门移送的; (4) 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无法调查处理的; (5) 需要终止调查的其他情形。 2.7 目录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