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2022年) 3 调查取证 3.2 调查实施与证据收集 3.2.3 证据范围 3.2.3.1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2022年) 3.2.3.1 3 调查取证 3.2 调查实施与证据收集 3.2.3 证据范围 3.2.3.1 土地违法案件证据范围 (1) 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2) 询问笔录; (3) 地类及权属证明材料; (4) 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等; (5) 现场勘验材料,包括现场勘验笔录、勘测定界图、勘测报告等; (6) 违法地块现状材料,包括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 (7) 土地来源材料,包括预审、先行用地、临时用地、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供地等相关审批材料、设施农用地备案材料、土地取得协议或者合同、骗取批准的证明材料等; (8) 项目立项、规划、环评、建设等审批材料; (9) 破坏耕地等农用地涉嫌犯罪的相关认定意见、鉴定意见材料; (10) 违法转让的证明材料,包括转让协议、实际交付价款凭证、土地已实际交付证明材料、违法所得认定材料; (11) 违法批地的证明材料,包括批准用地的文件、协议、会议纪要、记录等; (12) 需要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3.2.3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