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2022年) 3 调查取证 3.2 调查实施与证据收集 3.2.3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2022年) 3.2.3 3 调查取证 3.2 调查实施与证据收集 3.2.3 证据范围 3.2.3.1 土地违法案件证据范围 (1) 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2) 询问笔录; (3) 地类及权属证明材料; (4) 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等; (5) 现场勘验材料,包括现场勘验笔录、勘测定界图、勘测报告等; (6) 违法地块现状材料,包括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 (7) 土地来源材料,包括预审、先行用地、临时用地、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供地等相关审批材料、设施农用地备案材料、土地取得协议或者合同、骗取批准的证明材料等; (8) 项目立项、规划、环评、建设等审批材料; (9) 破坏耕地等农用地涉嫌犯罪的相关认定意见、鉴定意见材料; (10) 违法转让的证明材料,包括转让协议、实际交付价款凭证、土地已实际交付证明材料、违法所得认定材料; (11) 违法批地的证明材料,包括批准用地的文件、协议、会议纪要、记录等; (12) 需要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3.2.3.2 矿产违法案件证据范围 (1) 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2) 询问笔录; (3) 勘查、开采等审批登记相关材料; (4) 证明矿产品种类、开采量、价格等的材料; (5) 违法所得证据及认定材料,包括生产记录、销售凭据等; (6) 违法勘查、开采等证明材料,包括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 (7) 违法转让(出租、承包)矿产资源、矿业权的证明材料,包括协议、转让价款凭证、往来账目等; (8) 违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涉嫌犯罪的相关认定意见、鉴定意见; (9) 需要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3.2.3.3 测绘地理信息违法案件证据范围 (1) 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2) 询问笔录; (3) 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相关行政许可或者审批等材料; (4) 现场勘验材料,包括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相关数据、视听资料等; (5) 相关项目、人员用工等合同或者协议性文件材料; (6) 相关交易凭据、账簿、登记台账及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7) 测绘资料、成果、地图、附着地图图形物品、图件和电子数据等材料; (8) 测绘相关设施、设备、工具、原材料等; (9) 弄虚作假、伪造、欺骗、冒用、以其他人名义执业等材料; (10) 相关审查意见、检验或者检测报告以及专家结论等材料; (11) 需要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3.2.3.4 国土空间规划违法案件证据范围 (1) 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2) 询问笔录; (3) 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4) 项目立项、土地、规划、环评、建设等审批材料; (5) 现场勘验材料,包括现场勘验笔录、勘测定界图、勘测报告等; (6) 违法项目现状材料,包括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设计文本、施工图纸、竣工测量报告等; (7)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等级许可文件及项目承揽合同、编制成果等; (8) 规划审批部门关于项目规划情况的认定意见材料; (9) 项目施工合同、建设工程造价认定意见材料; (10) 违法收入证明材料; (11) 违法审批的证明材料,包括规划审批的文件、协议、会议纪要、记录等; (12) 需要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10) 目录 3.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