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2022年) 3 调查取证 3.2 调查实施与证据收集 3.2.3 证据范围 3.2.3.3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2022年) 3.2.3.3 3 调查取证 3.2 调查实施与证据收集 3.2.3 证据范围 3.2.3.3 测绘地理信息违法案件证据范围 (1) 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2) 询问笔录; (3) 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相关行政许可或者审批等材料; (4) 现场勘验材料,包括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相关数据、视听资料等; (5) 相关项目、人员用工等合同或者协议性文件材料; (6) 相关交易凭据、账簿、登记台账及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7) 测绘资料、成果、地图、附着地图图形物品、图件和电子数据等材料; (8) 测绘相关设施、设备、工具、原材料等; (9) 弄虚作假、伪造、欺骗、冒用、以其他人名义执业等材料; (10) 相关审查意见、检验或者检测报告以及专家结论等材料; (11) 需要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9)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