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2022年) 3.2.4.7
3.2.4.7 认定意见、鉴定意见
涉及耕地破坏程度认定或者鉴定的,由市(地)级或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根据实际情况出具认定意见;也可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没有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条件的机构出具鉴定意见。
涉及违法开采的矿产品价值认定的,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无销赃数额,销赃数额难以查证或者根据销赃数额认定明显不合理的,根据矿产品价格和数量认定。矿产品价格和数量难以确定的,依据价格认证机构和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并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意见。
涉及测绘地理信息违法行为认定的,由市(地)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根据需要出具认定意见,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出具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