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2022年) 3 调查取证 3.1 调查措施 3.1.1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2022年) 3.1.1 3 调查取证 3.1 调查措施 3.1.1 一般调查措施 调查取证时,承办人员依法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 下达《接受调查通知书》,要求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就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 (2) 询问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和复印相关材料; (3)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4) 根据需要可以对有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5) 对涉嫌自然资源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调查期间暂停办理与该违法案件相关的审批、登记等手续; (6) 责令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7) 查封、扣押与涉嫌测绘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地图产品等; (8) 责令停止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当事人不停止的,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查封施工现场; (9) 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3.1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