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能源规划管理办法 能源规划管理办法(2025年) 发布机关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能源规划管理,规范规划编制工作,保障规划有效实施,发挥能源规划对能源发展的引领、指导和规范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统一规… 第二条 能源规划包括全国综合能源规划、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区域能源规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规划(以下简称省级能源规划)等。 第三条 全国综合能源规划、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和发布实施,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四条 全国综合能源规划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依据全国综合能源规划编制。 第五条 全国综合能源规划、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和区域能源规划是指导全国和相关区域能源发展、布局重大工程项目、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制定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省…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六条 严格能源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管理,全国综合能源规划、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区域能源规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统筹拟定编制目录清单。目录清单应坚持精简原则,避免数… 第七条 编制能源规划,应当遵循能源发展规律,坚持统筹兼顾,强化科学论证,履行研究起草、征求意见、衔接论证、审批发布等程序。 第八条 前期研究应当统筹能源安全和绿色转型,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开展基础调查、信息搜集、课题研究等工作,立足能源发展基础,科学研判发展趋势和阶段性特征,研究重… 第九条 能源规划应明确规划期,内容一般包括:发展基础和形势、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区域布局、重点项目、保障措施等。其中,发展目标可包括约束性指标和预期… 第十条 全国综合能源规划、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应当明确能源总量规模、能源结构和区域布局,根据需要列入属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权限的重点工程项目。 第十一条 能源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相关企业和行业组织以及有关专家等方面的意见。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能源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加强各类能源规划之间,以及与其他相关规划、能源市场和相关政策的衔接。 第三章 规划审批 第十三条 能源规划在报送批准机关审批前,应组织专家或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形成书面论证报告。 第十四条 能源规划编制部门应根据批准机关提出的意见,对能源规划进行修改完善,并按照有关要求报送修改稿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国家能源局在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研究等工作基础上,商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程序组织开展省级综合能源规划审批。 第四章 规划发布实施 第十六条 能源规划经批准后按程序发布实施。 第十七条 省级综合能源规划应按照国家能源局批复意见修改后发布实施。其他省级能源规划应与全国综合能源规划、相关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及经批复的省级综合能源规划衔接一致。未经批复… 第十八条 能源规划编制部门负责规划实施,根据工作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确定时序进度,落实具体措施;负责组织开展规划实施动态监测,及时研究解决规划实施有关问题。 第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根据全国综合能源规划、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和区域能源规划提出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制定年度能源工作指导意见,将主要指标分解纳入年度指标,并做好年度综合平衡,… 第二十条 国家能源局组织派出机构对全国综合能源规划、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和区域能源规划在辖区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管,派出机构形成辖区监管报告报送国家能源局,作为监测和评估规划实… 第二十一条 能源规划编制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规划实施情况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规划评估调整 第二十二条 能源规划编制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评估报告应按要求报送原批准机关。 第二十三条 强化能源规划权威性、严肃性。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各类能源规划管理有需要时,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能源规划管理办法》(国能规划〔2019〕8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