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规划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全国综合能源规划、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应当明确能源总量规模、能源结构和区域布局,根据需要列入属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权限的重点工程项目。

区域和省级能源规划列入的有关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全国综合能源规划、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确定的总量规模和区域布局。属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权限的工程项目,在全国综合能源规划、全国分领域能源规划尚未明确前,省级能源规划不得自行列入。

列入能源规划的工程项目可包括单体重大工程和打捆项目等形式,按工作进度可分为规划期内建成投产、在建续建、开工建设、开展前期工作等类别。需经优选明确的工程项目,可列出备选项目清单。建设周期较长的工程项目,可列出储备项目清单。

列入能源规划的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国家相关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相关标准等规定,原则上应当具备前期工作基础,符合与工作进度相应的用地、用水、环评等要素保障要求。列入规划前应当经过论证程序,应结合能源市场和价格等情况开展经济性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