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能源规划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章 能源规划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规划审批 第十三条 能源规划在报送批准机关审批前,应组织专家或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形成书面论证报告。 第十四条 能源规划编制部门应根据批准机关提出的意见,对能源规划进行修改完善,并按照有关要求报送修改稿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国家能源局在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研究等工作基础上,商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程序组织开展省级综合能源规划审批。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