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规划管理办法(2025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能源规划在报送批准机关审批前,应组织专家或委托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形成书面论证报告。

能源规划报送审批时,应一并附送规划编制说明、论证报告、合法性审查意见、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意见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