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2009年)

发布机关 商务部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为规范经营者集中申报和反垄断执法机构受理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商务部是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执法机构,承担受理和审查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具体执法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者集中,系指《反垄断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下列情形: 第四条 营业额包括相关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内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及其附加。 第五条 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为下述经营者的营业额总和: 第六条 如果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之间有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则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的合计营业额不应包括被共同控制的经营者与任何一个共同控制他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或与后者… 第七条 在一项经营者集中包括收购一个或多个经营者的一部分时: 第八条 在正式申报前,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就集中申报的相关问题向商务部申请商谈。商谈申请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 第九条 通过合并方式实施的经营者集中,由参与合并的各方经营者申报;其他方式的经营者集中,由取得控制权或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的经营者申报,其他经营者予以配合。 第十条 申报文件、材料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第十一条 除本规定第十条要求提供的文件、资料外,申报人可以自愿提供有助于商务部对该集中进行审查和做出决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如地方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等有关方面的意见,支持集… 第十二条 申报人提交纸质申报文件、资料的同时,应当提交内容相同的光盘电子文档。申报文件、资料应当合理编排以方便查阅。 第十三条 申报人应当提交完备的文件、资料,商务部应对申报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商务部发现申报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可以要求申报人在规定期限内补交。申报人逾期未补交的… 第十四条 商务部经核查认为申报文件、资料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自收到完备的申报文件、资料之日予以立案并书面通知申报人。 第十五条 申报人故意隐瞒重要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商务部不予立案。 第十六条 经营者集中未达到《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自愿提出经营者集中申报,商务部收到申报文件、资料后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立案的,应当按照《反垄断法》的规… 第十七条 商务部和申报人对在经营者集中申报前商谈和申报审查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其他需要保密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