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2009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为下述经营者的营业额总和:

该单个经营者;

第(一)项所指经营者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者;

直接或间接控制第(一)项所指经营者的其他经营者;

第(三)项所指经营者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经营者;

第(一)至(四)项所指经营者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

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不包括上述(一)至(五)项所列经营者之间发生的营业额。

如果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之间或者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和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有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的营业额应当包括被共同控制的经营者与第三方经营者之间的营业额,且此营业额只计算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