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2009年) 第六条 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200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如果参与集中的单个经营者之间有共同控制的其他经营者,则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的合计营业额不应包括被共同控制的经营者与任何一个共同控制他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或与后者有控制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发生的营业额。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