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200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在一项经营者集中包括收购一个或多个经营者的一部分时:

对于卖方而言,只计算集中涉及部分的营业额;

相同经营者之间在两年内多次实施的未达到《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应当视为一次集中交易,集中发生时间从最后一次交易算起,该经营者集中的营业额应当将多次交易合并计算。经营者通过与其有控制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实施的上述行为,依照本项规定处理。

前款第(二)项所称“两年内”是指从第一次集中交易完成之日起至最后一次集中交易签订协议之日止的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