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2009年) 第十六条 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2009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经营者集中未达到《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参与集中的经营者自愿提出经营者集中申报,商务部收到申报文件、资料后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立案的,应当按照《反垄断法》的规定进行立案审查并作出决定。 在前款所述申报和立案审查期间,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暂停实施其集中交易,并承担相应的后果。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