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2009年) 第十三条 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200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申报人应当提交完备的文件、资料,商务部应对申报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商务部发现申报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可以要求申报人在规定期限内补交。申报人逾期未补交的,视为未申报。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