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2009年) 第九条 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200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通过合并方式实施的经营者集中,由参与合并的各方经营者申报;其他方式的经营者集中,由取得控制权或能够施加决定性影响的经营者申报,其他经营者予以配合。 申报义务人未进行集中申报的,其他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可以提出申报。 申报义务人可以自行申报,也可以依法委托他人代理申报。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