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2011年)
发布机关
环境保护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了规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高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
第三条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第四条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第五条
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先于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第六条
向环境保护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的,应当报告总值班室,同时报告环境保护部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环境保护部环境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根据情况向部内相…
第七条
环境保护部在接到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其他有必要报告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总值班室和中共…
第八条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件发生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人民政府通…
第九条
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电话形式报告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如实、准确做好记录,并要求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时报…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
第十一条
报告涉及国家秘密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
第十二条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第十三条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
第十四条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
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中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环发〔2006〕50号)同时废止。
附录:
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
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
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
(7)
跨国界突发环境事件。
2.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
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
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
(7)
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的,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8)
跨省(区、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3.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
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
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7)
跨地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4.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