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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2011年)
  3.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环发〔2006〕50号)同时废止。
  4. 附录: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2011年) 附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环发〔2006〕50号)同时废止。

附录: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第十七条 目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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